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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国资委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监管

时间:2008-12-01

沧州市国资委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监管

 

沧州市国资委利用两周时间对市直有关部门、市直有关企业和各县市区进行了调查摸底,查明了我市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底数,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精神规范股东行为,我市境内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或地区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调整性调整,以促进国有股权规范有序流动、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出发点,要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国有股东转让股份的下列情形需要报送省政府国资委备案: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其国有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其国有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国有控股股东、国有参股股东不符合前三条规定的转让行为要逐级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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